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有效识别并处理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监控学位论文质量。学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论文检测”)。
第三条 我校所有博士、硕士的学位论文(含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纳入论文检测范围。
第二章 检测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其学位论文方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检测。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初检和终检两个阶段的检测程序。论文初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评阅之前进行,是对学位论文初稿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终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学位审核之前进行,是对学位论文终稿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七条 论文初检合格的,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论文终检合格的,则答辩成绩有效,可进入学位审核程序。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被检测的学位论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以 WORD 电子版形式提交,且符合《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中对于学位论文字数、格式、排版等写作规范的要求;
(二)被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去除封皮、独创性声明、致谢、页眉部分。首页、正文部分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成果内容须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学校名称及学校代码
等信息;
(三)学位论文电子版文档命名方式为:学号-作者-学位论文题目-专业-导师.doc。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导师审定且同意检测的,否则学校不予检测。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按学科专业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同时提交《长春师范大学申请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人员统计表》。
第十条 研究生院完成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后,将论文检测结果下达至各学院,由各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检测结果”是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文字复制比)。学校以“检测结果”作为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必要时应结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或专家鉴定结果作出准确判断。
第十二条 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况,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执行:
(一)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论文初检(或终检):文字复制比≤20%。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应根据论文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检
测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或答辩通过后的学位审核程序。
(二)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论文初检(或终检):20%<文字复制比≤40%。学位申请人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申请论文复检一次,申请复检的时间应在公布检测结果一周内。学位申请人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复检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提交研究生院进行论文复检。
论文复检结果的文字复制比≤20%的,视为论文检测结果合格,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或答辩通过后的学位审核程序;
论文复检结果为 20%<文字复制比≤40%的,视为论文检测结果不合格,不得进入本次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审核程序,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推迟其学位申请工作至下一学期。
2.论文初检(或终检):40%<文字复制比≤60%。
学位论文不得进入本次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审核程序,论文检测报告须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确认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重大修改,推迟其学位申请工作至下一学期,减少该导师下一年度对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1 名。
3.论文初检(或终检):60%<文字复制比≤80%。
论文检测报告须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经查属实,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的指导下重写学位论文,从开题环节重新履行程序,推迟其学位申请工作至少一年,暂停该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由学院领导约谈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4.论文初检(或终检):文字复制比>80%。
论文检测报告须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经查属实,推迟其学位申请工作至少一年半,暂停该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三年,由研究生院院长约谈相关学位点负责人及学院院长。该学位点进入负面清单,学校在下一年度适当削减该学位点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
第十三条 对于检测不合格且文字复制比较大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论文检测结果做进一步分析和鉴定。若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论文复检结果为 20%<文字复制比≤30%的,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在认真分析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及过度引用问题,而是由于学科特殊性等原因导致的检测结果偏高,对论文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论文检测结果学术复核,其他情形的复核申请学校一概不
予受理。在一次学位申请有效期内,申请人只有一次申请论文检测结果学术复核的机会。
第十五条 论文检测结果学术复核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收到论文检测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申请,并出具学位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的证明或书面说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术复核并作出学术复核决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术复核申请后,立即启动学术复核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给出鉴定意见。复核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少于 3 人,且与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专家给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并作出学术复核决定,学术复核决定填写在《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入口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决定》上,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学术复核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对学术复核决定进行审批。校学位办在收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复核材料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学术复核申请、专家的鉴定意见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校学位办主任予以批准。
(四)学术复核决定的反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学术复核决定的审批结果由校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学术复核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及其导师。
第十六条 论文检测结果学术复核决定认定当事人的学位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其学位论文可进入本次论文评阅或学位审核程序。反之,不得进入本次论文评阅或学位审核程序。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学位申请人继续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校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复核程序进行调查,专家组中应至少纳入 2 名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查结果认定为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报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论文检测不合格而导致学位申请人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学位的,或因提交的学位论文版本错误而造成的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责任由学位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若有故意规避检测,或者在论文检测、评阅、答辩等环节采用不同版本,或者通过技术处理使得系统无法进行准确检测等行为,一经发现与核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导师应切实履行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规范指导和学术不端行为监督的责任。若因导师失察而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且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导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提升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若因学院监管不力而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且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及检测报告由研究生院负责存档,保存期为 3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